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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數據顯示,今年前三季度,新納入失信名單167.2萬人次,同比下降2.45%,連續六個季度下降。人民法院積極推動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197萬人次通過信用修復回歸市場。 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的數據顯示,2024年,納入失信名單245.7萬人次,同比下降23.4%;282.1萬人次通過信用修復回歸市場,同比增長35.4%,首次超過納入失信名單人數。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發布《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同年10月開通失信被執行人查詢平臺,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公示懲戒措施,至今已有12年。 近年來,通過對失信行為綜合治理,社會公眾法治意識、誠信意識不斷提升,執法司法環境不斷改善,有力推動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截至目前,我國公布中的失信被執行人數量為8457055個,總人數連續兩年呈下降趨勢。 
圖片來源: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運行至今,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在打擊惡意逃廢債務行為,打擊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教育和引導被執行人以及全社會公民誠實守信,推動“守信光榮、失信可恥”風尚形成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已經成為我國社會誠信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礎性、權威性信息,多部門聯合信用懲戒制度成為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成果。 一起來詳細了解下“失信被執行人” 1、哪些行為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2、失信被執行人會受到哪些懲戒?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提出: ➥ 各級人民法院將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將向征信機構通報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并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失信情況將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失信情況將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 此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執行法院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述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
3、哪些情形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 (三)失信信息應予刪除的。 第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4、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如何進行信用修復嗎? 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探索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制度。” ➤ 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是指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的被執行人,有積極資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行為,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將其名單信息從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并解除與提履行能力相關的限制性措施。
01、失信被執行人可修復的情形
在實踐中,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同時具備特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信用修復:
經傳喚于規定時間到達法院配合執行;
遵守財產報告制度; 遵守限制消費令; 積極配合人民法院處置現在財產; 有部分履行行為及明確的履行計劃。如果因為其他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提供擔保而被列為被執行人,且有證據證明其本身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的;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員為企業生產、經營需要提供擔保而被列為被執行人,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執行的。 被執行人確因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暫時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出于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02、失信被執行人不可修復的情形
以偽造證據、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承諾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以偽造、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隱藏、轉移、故意損毀財產(含擔保財產,下同)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情形的。 03、失信被執行人信用修復流程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履行情況,申請事項及理由。
(二)提交信用承諾:申請人應當書面承諾誠實守信,如實報告財產,主動配合人民法院執行,不進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自愿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相關主體的監督。 (三)提交財產、收入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被執行人系自然人的,應當提供包括身份證明、財產情況報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車輛、貴重物品、股票、基金等財產情況)、人民銀行征信報告、收入證明、社保信息、公積金信息等相關證明材料;被執行人系法人的,應提供包括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副本、資產管理、投資收益等相關證明材料。 (四)人民法院內審決定:人民法院收到被執行人提交的信用承諾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暫緩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符合條件的,作出駁回申請決定并告知被執行人。 |